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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電子印章管理規定
編輯:國安防偽印章 添加時間:2018/2/3 瀏覽:5420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電子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政辦發〔2005〕120號
為了進一步加快我市電子政務建設,增強電子公文的法定效力,從2005年8月1日起,各部門傳輸電子公文均應使用電子印章。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現將《西安市電子印章管理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5年6月3日
西安市電子印章管理規定
一、各區縣、市級機關各部門、各單位的電子印章由市電子政務辦統一制作、頒發,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二、已具有規范實物印章的單位,憑介紹信到市電子政務辦定制電子印章,領取電子印章加密卡、存儲介質(定制后當領取人的面銷毀紙質印模)。
三、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同等管理,置放在保險柜內,不得帶離辦公室。
四、各區縣、市級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子印章,并在專用計算機上使用。
五、由于單位變更、撤銷等原因導致實物印章和電子印章作廢的,在向市委辦公廳、市編辦交回實物印章的同時,一并交回電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儲介質(交前刪除全部印章信息)。并由市編辦將電子印章的加密卡、存儲介質交市電子政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