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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編輯:國安防偽印章 添加時間:2012/3/1 瀏覽:14793
西安市公安局關于在全市開展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
近年來我市非法刻制、利用偽造印章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為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進一步加強印章治安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和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公通發〔2000〕36號)、陜西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陜公治發〔2001〕3號)精神,市公安局決定在全市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在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中將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經濟合同章、法人名章等逐步更換為新型智能芯片防偽印章。
一、開展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重要意義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是公安機關“金盾工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是“大情報系統”、“警務綜合平臺”的子系統。隨著我市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鋌而走險,偽造印章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突出,作案手段也日趨多樣化、智能化。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擊非法刻制、偽造印章等違法犯罪活動,有效保護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市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盡快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是目前公安機關對敵斗爭和新形勢發展的必然要求,它對于提升公安機關預防、發現、控制、打擊偽造印章及利用偽造印章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治安具有重要意義。
新型智能芯片防偽印章使用前即將印模信息采集留存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中入網管理,完全實現印章審批、制作、查詢、比對等各項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網絡化。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及各專業銀行一旦發現利用偽造印章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通過該系統查詢,鑒別真偽。
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涉及單位及各自職責
(一)市公安局負責對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印章的登記、審核、監制、印模留存和印章系統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對印章刻制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取締非法刻字攤點,嚴厲查處、打擊制販假印章違法犯罪活動。
(二)市工商局通過日常監管,積極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全市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印章的更換工作。
(三)人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通過專網負責對在各商業銀行開設賬戶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印章更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督辦。
(四)市國稅局、地稅局通過專網負責對納稅企業印章更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督辦。
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步驟
(一)根據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要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是公安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建立系統實現印章的審批、制作和查詢比對信息化、規范化、現代化,使印章印模具備信息采集、傳儲、存檔、查詢、鑒別等基本功能,從而有效地控制和打擊各種偽造印章的違法犯罪活動。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確保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工作的順利完成。
(二)市公安局組建“西安市印章治安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各區縣設立相應分站,各分站由各分、縣公安局組建,報經中心審批。
(三)2011年12月1日起,對我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現使用的公章及其“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按規定需要進入信息系統管理的其他印章,印章丟失的應盡快補辦印章;印章規格不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逐步更換印章;對于不影響進入信息系統管理的印章,而印章所有人要求更換的,經審批逐步予以更換,以便統一納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2011年12月1日起,凡新設立和變更的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的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必須經中心審批和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五)2012年5月1日起,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未經中心備案刻制的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不得繼續使用。
四、系統建設
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系統建設嚴格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由建設我市娛樂場所、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珠海市公安科技研究所承擔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并負責印章系統的安裝、維護及升級服務,保障中心管理印章數據、實施安裝任務。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統一由市公安局負責,以實現印章刻制的規范化、科學化,并建立完整的服務體系。同時,建立便捷、快速、安全、保密的核查和鑒別系統網絡,保證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工作的順利實施。